锅炉及其系统运行能效评价是通过对工业锅炉及其系统在一定运行周期内产生蒸汽量或者输出热量,燃料、电、水消耗计量数据的统计、计算和分析,对其能效状况进行总体评价。
评价方法:
通过安装在锅炉设备和系统上的监测仪表及系统装置,对规定周期内的运行参数或者数据进行记录和计量,计算出单台锅炉或者锅炉房系统单位蒸发量或者单位输出热量所消耗的燃料量、电量、水量等,对锅炉及其系统进行能效评价。
评价条件:
单台锅炉设备应当具备的计量仪表及装置
(1)蒸汽锅炉累计输出蒸汽量的计量仪表及装置,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累计输出热量的计量仪表及装置;
(2)累计燃料消耗量计量仪表及装置,燃料发热值的检测与记录;
(3)锅炉主要辅机和辅助设备耗电量计量仪表及装置,主要辅机包括锅炉送(引)风机、炉排驱动装置、炉前燃料加工装置、二次风机、机械出渣装置、燃料加压输送泵(装置)、重油加热及机械雾化装置、蒸汽锅炉给水泵、热水锅炉或者有机热载体锅炉介质循环泵以及水处理系统装置等;
(4)蒸汽锅炉给水量、热水锅炉或者有机热载体锅炉介质补充量的检测、计量。
锅炉系统具备的计量仪表及装置
(1)蒸汽锅炉系统总累计蒸发量的计量仪表及装置;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系统总累计输出热量的计量仪表及装置;
(2)锅炉系统总累计燃料消耗量计量仪表及装置,燃料发热值的检测与记录;
(3)锅炉系统所配备主要辅机、辅助设备消耗电量,包括锅炉送(引)风机、炉排驱动装置、炉前燃料加工装置、二次风机、机械出渣装置耗电量,燃料加压输送泵(装置)、重油加热及机械雾化装置耗电量,蒸汽锅炉给水泵、热水锅炉或者有机热载体锅炉介质循环泵耗电量,水处理系统装置耗电量的检测、计量;
(4)蒸汽锅炉系统总给水量、热水锅炉或者有机热载体锅炉介质总补充量检测、计量;
(5)相关温度、压力、流量等参数的记录。
测试与评价要求
能效测试与评价周期:
在用工业锅炉及其系统运行能效评价周期是使用单位根据生产周期或者管理与考核周期所规定的周期,一般以月、季、半年、一年为周期单位。
检测、计量仪表:
检测、计量仪表精度、安装、使用、检定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检测、计量仪表、装置及系统应当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和保养,以确保正常工作。
能效测试与评价数据:
设备与系统能效测试与评价记录、计量数据应当准确、连续、完整。
评价项目
单台锅炉项目
(1)蒸汽锅炉累计蒸发量,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累计输出热量;
(2)累计燃料消耗量、按低位发热值计算的燃料总发热量;
(3)单台锅炉所配备主要辅机、辅助设备总消耗电量,包括锅炉送(引)风机、炉排驱动装置、炉前燃料加工装置、二次风机、机械出渣装置耗电量,燃料加压输送泵(装置)、重油加热及机械雾化装置耗电量,蒸汽锅炉给水泵、热水锅炉或者有机热载体锅炉介质循环泵耗电量,水处理系统装置耗电量的检测、计量。
锅炉系统项目
锅炉系统是指锅炉房内全部锅炉或者同一类型锅炉及辅机、辅助设备组成的运行
系统。锅炉系统相关数据包括:
(1)蒸汽锅炉系统总累计蒸发量,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系统总累计输出热量;
(2)锅炉系统总累计燃料消耗量、按低位发热值计算的燃料总发热量;
(3)锅炉系统所配备主要辅机、辅助设备总消耗电量,包括锅炉送(引)风机、炉排驱动装置、炉前燃料加工装置、二次风机、机械出渣装置总耗电量,燃料加压输送泵(装置)、重油加热及机械雾化装置总耗电量,蒸汽锅炉给水泵、热水锅炉或者有机热载体锅炉介质循环泵总耗电量,水处理系统装置总耗电量的检测、计量;
(4)蒸汽锅炉系统给水量、热水锅炉或者有机热载体锅炉系统介质补充量。
评价方法
单台锅炉相关数据
(1)蒸汽锅炉累计蒸发量按照锅炉主蒸汽出口蒸汽流量表考核周期计时开始与结束时的显示数据的差进行计算,见公式(6-1);或者按照锅炉给水流量表考核周期计时开始与结束时的显不效o的左云""(6-2b):
(2)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累计输出热量按照安装在锅炉出口处热量表考核周期计时开始与结束时的显示数据的差进行计算,见公式(6-3),或者通过安装在锅炉出口或者进口处的流量表、温度计测量介质循环流量和锅炉进、出口介质温差对考核周期内锅炉累计热量进行积算:
(3)单台锅炉累计燃料消耗量是考核周期内单台锅炉入炉燃料总和,单台锅炉累计入炉燃料发热量是考核周期内入炉燃料按照低位发热量计算的总发热量,燃煤锅炉在考核周期内燃用不同煤种时,总发热量以各煤种入炉量按低位发热量分别计算后进行相加,见公式(6-4):
(4)单台锅炉所配备主要辅机、辅助设备总消耗电量是将本规则第6.4.1(4)规定的各辅机、辅助设备考核周期开始、结束时电度表读数之差进行相加,见公式(其他数据有需要联系我):
系统能效评价报告
报告格式由评价单位自行制定,但是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锅炉系统投运日期和改造(如果有)日期,以及运行状况说明;
(3)评价任务和目的要求;
(2)产品制造单位和使用单位名称;
(4)评价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
(5)依据的法规、标准;
(6)考核周期内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测试结论;
(7)系统运行状况和燃料、水(介质)、电、运行参数等检测、计量方法;
(8)检测、计量仪器仪表的配备说明(包括量程、精度等)以及配置图,校验和鉴定状况;
(9)系统范围划分和确定(如介质循环泵是否包括二次泵等)、系统运行参数等;
(10)锅炉设计燃料元素分析;
(11)考核周期内锅炉燃料与设计燃料的符合性;
(12)辅机、辅助设备与产品设计要求的符合性;
(13)燃料、灰渣、水等样品化验机构名称;
(14)系统能效结果分析与评价结论。
附则:
规则解释权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